现在正值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全面“营改增”会给今年的汇算清缴带来哪些巨大影响呢?
一、收入口径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前收入减少。
同时要必须要注意的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收入明细表时,要注意1-4月是营业税收入,5-12月是增值税收入。尤其对于建安企业,如果是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是差额纳税的话,更应该注意收入的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营改增前,某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营改增后,该建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100÷1.11),比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00
二、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租金或其他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前,非试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导致折旧发生变化。
【案例】某银行于2016年2月购买了一辆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20+20×17%)。按照5年折旧,2016年3月和4月的月折旧额是0.39万元(23.4÷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营改增后,该银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又购买了一辆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6年7月~12月的月折旧额是0.33万元(20÷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前的折旧金额。
四、注意营改增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同时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发票的印制管理权都归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8月3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业务,原则上都有应该取得国税局监制的发票,才能入账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提醒各位,应该对自己企业的票据进行一次核查,如有不合规的票据,记得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