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减去进项的计税原理,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关键之一就是要获取足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换言之就是取得更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除了我们都知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凭证呢?
一、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企业在进口商品报关后按关税完税价格缴纳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企业凭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完税凭证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高速公路、国家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还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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