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各种各样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个人的医疗负担。那么,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缴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是不是属于职工福利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个人所得中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而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一般都属于商业保险。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则在计提环节并入当期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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