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扩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此次扩围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由此可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排除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外,原因是三者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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