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杰
这两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
今天呢就跟大家聊聊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列支那点事
我们不从一般的规定谈起,从特殊规定来讲。

在新政策当中,规定了如果你是化妆品的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酒精类饮料除外)的企业,它在税前可按30%来列支。如果当年列支不完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列支,简化下来就这么点事。
01
规定中只有化妆品的销售和制造行业
可以进行支出税前扣除
而医药和饮料只有制造业才可以
02
如果企业属于关联方企业的话。
比如一个集团公司
它旗下既有饮料又有医药制造等企业。
又或者一个饮料企业有不同的品牌
它在集团公司做形象式广告
在这种情况下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会签订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协议
这个按照分摊协议为标准在税前按比例扣除。
还有!
一个特殊的规定不知道大家关注了没有。
如果根据分摊协议
母公司整个的广告费用是1个亿
母公司分担其中的6千万
下面的子公司分摊其余的4千万
但母公司在税前不扣除
子公司可以将6千万拿到自己的公司扣除
同时不占用自己扣除的4千万指标
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母公司只是一个管理中心
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基本属于亏损
如果6千万由母公司扣除属于浪费
还增加了母公司的亏损
但要是放在子公司进行扣除呢
通过这个政策
就能减少支出
让企业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儿

虽然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进行品牌传播
带动产品销售,推动经济发展
但是
烟草业和酒类企业等广告费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另外关于这点我再跟大家推敲一个复杂的例子
如果子公司是酒类企业
但母公司既有饮料销售(不含酒精)也有酒类制造
这样在分摊的时候要注意如何去分摊呢
还是有很大学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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