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后台有人询问我关于发票和发票抵扣的问题。
其实发票和发票抵扣是很多人都头疼的一个领域。有一次看后台留言有人跟我说

发票这个雷区感觉太危险,感觉财务这工作太危险了,随时都会受连累,都有考虑改行换工作的想法了!
确实,这一块的知识点十分凌乱!
虽然已经做过很多次的课。
但现实是,当时弄明白了,等到课一结束,实际生活中碰见相关事情,脑子又浆糊了。
其实只要学透了,咱什么都不怕。
我也会根据反馈,调整讲课的方向,尽量解决咱们心中的疑问。
今天的这个问题是
1.2015年末老板以自己名义购置了一批公寓,且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部分款项,但未办理相关产权。
2.2017年初老板成立了一家企业,已前期购置的公寓作为实体,主营住宿餐饮,公司身份为小规模纳纳人。
3.现老板与开发商协商,将前期购置公寓变更到公司名下,开发商全力配合(将前期与老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2017年后企业以自己名义支付剩余款项。(前期老板自己支付款项视为公司借款)。
问题:
公司申请身份转换后(8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开发商再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办理产权。此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或者如何完善相关资料,才能抵扣增值税?

首先这个情况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要看你什么时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取得的发票在公司成立之后就可以抵扣
重签合同后,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按照净值部分可以抵扣。
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主要是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就可以了

有什么想问的、关心的问题,欢迎在我后台留言。
也希望你能把你身边有意思的,让人哭笑不得的,气愤不已的税收的、税收人的故事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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