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次的“由一个印花税提问引发的系列专题——掰开揉碎印花税”受到广泛好评,老郭简直欢欣鼓舞,受宠若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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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说财税】由一个印花税的提问,引发的系列专题——掰开揉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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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还是继续说印花税。
受“走出去”政策的影响,中国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各方面进行着各种各样商业合作,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企业会和境外个人或企业签订的合同。
中国企业把合同从境外拿回来之后要贴印花税。
这里出现的问题就是境外的企业要在国内缴纳印花税吗?
如果缴纳是自行缴纳还是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大家都知道境外企业在中国是没有税务登记的,既然没有如何缴纳?
这些问题,不管走出去也好,还是和外国企业或个人做生意也好,经常会遇到。
我在审计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企业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疑问。
有些企业觉得自己已经做得非常规范了。
他是怎么做的呢?
他把境外企业的印花税代扣代缴掉。

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境外某一个著名的设计师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
然后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需要交易的金额是:
合同价格+代扣税费,这个代扣税费中印花税也代扣代缴下来了
对还是不对?

老郭说这个
是不对的!
我来解释下:
1、按照现在印花税的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印花税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2、现在我没有发现过境外签订的合同主动在国内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即使要缴印花税也不可能让合同的另一方来帮他代扣代缴。可以在国内进行临时的税务登记,登记以后自主缴纳印花税。
关键还有一点,境内企业缴纳印花税之后,你代扣代缴的这一部分也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

所以今天要敲黑板的是
印花税到底可不可以代扣代缴?
答案是不能的!并且你缴纳了并不能减少或消除境外一方缴纳印花税的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