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有一项规定,对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政策。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一定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50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登报声明吗?
50号公告仅仅取消在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并没有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仍然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发票或者权证无效。登报作废是比较广泛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声明内容,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他人再冒用该发票或者权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在公示后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外,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必须要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正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在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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