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的补贴啊,福利啊,比如防暑降温费,节日补助等都要和工资一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企业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在会计核算方面,同样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这些费用,在核算的时候按照员工的身份不同,列在相应的成本中进行核算。
还有一个需要会计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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