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涉及多种税收,出租人必须重视是否依法按时交纳。个人房屋出租涉及增值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一、增值税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缴纳。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一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的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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