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一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在“双节”期间,不少企业会向员工发放一定的过节费。但是,过节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一、过节费是否属于福利费?
许多人认为,过节费带有职工福利性质,应该归属职工福利费,可以免交个税。但是,过节费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福利费”呢?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过节费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过节费属于“津贴、补贴”,因此,过节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比如,张三9月份工资6000元,假设扣除五险一金后为5000元,9月份企业发放中秋节过节费500元,那么张三9月份应交个税=(5000+500-免征额3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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