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税收优惠不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目前税务总局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7项,但都不涉及税收优惠审批。
另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22项其他权力事项目录中,也只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和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这三项。
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办理手续变简便了。
二、备案类手续办理简便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企业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办理备案类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类相关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经办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再不用跑几趟税务局了。
三、纳税人网上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建立电子办税服务厅或互联网+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在网上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进行网上备案后先行享受,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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