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临时会雇佣工人进行工作,俗称“临时工”。毫无疑问,临时工的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然而,临时工的工资个税该如何交呢?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交,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交呢?
一、临时工工资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交,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临时工的概念在税法角度来说是没有明确界定的。对于临时工工资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如果临时工和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那么临时工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制度做表发放工资。如果根据89号文件判断临时工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二、实务中如何具体区分“临时工工资”和“劳务报酬”?
临时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
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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