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的商业销售行为中,企业会通过赠送礼品方式,达到促销的目的。赠送礼品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
一、赠送礼品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按照税务总局明确的比例外,其他一律为10%。
二、赠送礼品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价格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价格是不同的。礼品一般非企业自产,而是需要从市场按照市场价购入,根据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无资产的转让所得。
三、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均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很难做到,一般只能由企业承担,因此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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