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仅指开发票的这一方,还包括了恶意取得发票的一方及中介方。税法上,将取得虚开发票分为“善意”和“恶意”。
一、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3.购货方和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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