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给了所有企业一个大红包: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项优惠力度有多大?我们不妨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假设,企业2018年1月购入一台500万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无残值。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所以,2018的折旧额为:500/120*11=45.83万元。
即,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5.83万元。
500万的设备购入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则2018年可以扣除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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