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营改增之后,纳税人都已经感受到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严格程度。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重点监控、打击的违法行为。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何界定的?
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高院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
1.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家要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二、什么情况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实务中,交易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的复杂多样性,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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