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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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产生,既有各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宗教文化等巨大差异的影响,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随着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产生,既有各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宗教文化等巨大差异的影响,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随着国家支持“一带一路”措施的持续推进,企业在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要积极利用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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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痛点”——学好用好税收协定

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为了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矛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解决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使“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成本得以降低。从法律效力上来说,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为了促进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税收协定会规定远低于投资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中俄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为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4月底,与我国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116个,先后签订了106个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就有54个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而建立了全球第三大协定网络,对我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实现了全覆盖,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税收保障。“走出去”企业只有坚持学好用好税收协定,积极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才能真正解决双重征税“痛点”,在“走出去”的路上轻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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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盲点”——了解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不能全面准确了解外国税收信息,成为制约“走出去”企业的一个“盲点”。为了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国家的税收信息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对投资目的地的营商环境、税收制度和征管规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并就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等方面内容进行说明,为企业提供了简便可行的操作指南。据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发布了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不仅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而且还包括了其他的主要投资目的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并进行持续更新,分国别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读懂弄通投资目的地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税收预案,做到知己知彼,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最大限度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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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支点”——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当将涉税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投资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预先进行整体性税收筹划,切实做好税务风险防控。例如,税法对不同法律形式机构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就子公司和分公司来说,两者在税收处理上有着很大不同。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子公司可在投资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由于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在投资国不属独立法人,因此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但是不同国家规定也不尽相同,在中国则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5所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之前,首先要对跨境投资架构进行科学设计,既方便企业经营管理,又为日后股权转让、利润汇回、再投资等经营活动留下处理的便利与空间。另外,还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比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却没有取得相关纳税凭证,或者属于在境外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按照规定都不能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对于多层投资架构的跨国公司,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属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也不得享受间接抵免。因此,“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做好国内国际税收的全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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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堵点”——有效解决税务争议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投资贸易冲突和摩擦可能增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歧视和税务争议风险也日益加大。“走出去”企业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主动利用各种资源和法律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境外税务管理团队。及时做出风险预判,准确处理涉税事务,合法合规进行控制管理,规避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充分借助中介资源。投资国的律师和涉税服务机构,除了熟悉本国法律,还在人员、信息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走出去”企业遇到法律问题,可聘请当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遇到税收问题,可以聘请当地涉税中介机构做顾问,并与当地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当地税收规定,让企业免受各方面的排挤和不公正待遇。三是减少税务争议隐患。“走出去”企业要学会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过我国与投资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尽可能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减少税务争议的隐患。四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国的措施违反税收规定导致不合理征税时,“走出去”企业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交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近年来,我国还开始向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以进一步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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