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例1:某职员2015 年入职A单位,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从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该职员于2019年3月底从A单位辞职,该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于4月发放。于2019年4月该员工加入另一新单位,相关工资、三险一金及可扣减的专项附加与原单位完全一样,也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A单位应扣款缴税: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 =75 元;
新单位应扣款缴税:
5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6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7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例2:假定该员工从原A单位离职后休息了两个月,于2019年6月加入新单位,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A单位应扣款缴税: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 =75 元;
新单位应扣款缴税:
7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8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9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其中5、6月份该员工无纳税记录。
特别提醒:上例中,无论该员工中间工作是否连续,年末汇算时该员工可扣除的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特殊情况除外)均按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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