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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收据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何种收据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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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那么,收据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事实上,收据并非一律不能作为

  


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那么,收据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事实上,收据并非一律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机关开具的收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专业缴款书就是收据;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该财政票据实际也是收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该条规定扩展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收款凭证(即收据)的范围,但前提条件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如何界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对“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有什么要求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由此可见,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机关;

(2)个人;

(3)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元。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以下收据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国家机关开具的收据;

(2)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人开具的收据;

(3)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开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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