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总理提出把增值税的税率从16%降到13%,从10%降到9%,6%的税率保持不变。
同时也提到了在执行6%税率的企业当中,将适当增加抵扣的范围或抵扣的项目。
按照本次的政策思路,整体税负的中心思想坚持依旧是只减不增原则。
提醒大家要注意以下两点:
提醒大家今后一定要合规合法纳税,税负降低了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交税,随之而来的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近期已经进行了两轮的降税率了,第一轮从原来的17%降到了16%,第二轮又从16%降到了13%,10%的税率降到了9%。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的确认应该按照哪个时限去缴纳,也是会计行业工作者们不容忽视的问题,千万不要混淆。

今后税务机关提别关注此类问题,在税率变化的关键点之前和之后,适用税率有没有进行合理调整,这将是账务处理中很大的风险点,希望大家重视起来。
我为大家专门整理了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

甲企业于2019年2月15日与乙企业签订办公椅制造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价税合计金额116万元。
合同约定,自签订日起,甲企业预付20%定金;
3月15日,乙企业交付第一批办公椅,甲企业按照约定支付40%款项;
5月15日,乙企业按照约定交付剩余办公椅,甲企业支付余款。
假定增值税税率改革的日期为2019年5月1日,那么就存在如下问题:
5月15日交付剩余办公椅的时候,增值税税率已由16%降至13%,那么乙企业如何给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发票的开具问题上,还是要遵从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货款与货物的交付都是在5月1日后进行的,那么乙企业就应该按照13%给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税率的变化,会造成甲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减少。至于减少的差额如何分配,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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