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明确,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文化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有什么想问的、关心的问题,欢迎在我后台留言。
也希望你能把你身边有意思的,让人哭笑不得的,气愤不已的税收的、税收人的故事告诉我。
老郭陪你每天聊一聊简单税收知识,如果你喜欢,点关注我们,你也能变成税务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