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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74号公告相关解读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74号公告相关解读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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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现就74号公告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文件,对该公告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74号公告主要内容


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对象由原有11项调整为9项,取消了“其他所得”,该公告主要对原 “其他所得”涉及的十类征税项目按新个税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征收方式。

(点击查看大图)



二、具体征收方式

(一)按“偶然所得”征收的三项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适用20%比例税率。


2.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

(1)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适用20%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免税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上述三种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3.个人取得的企业(非本单位)赠送礼品

(1)征税范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不征税情形: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含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4)扣缴方式: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一项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1)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5%部分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该项内容针对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2018年5月1日起一年。

(2)征收方式: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三)废止的六项征收项目

1.储户收到的银行支付的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的保期内未出险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三、相关问答

1.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取得养老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对税收会有什么影响?

答:按现行新政策,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目前国内的通胀保持在5%-6%左右,现在看来的钱够用,是否20年之后还够?商业养老险作为社保的补充,是养老规划的一种重要手段,解决的是“人活着,钱花没了”的问题,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且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已经作为高净值人群的保险配置选项之一。

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等规定,目前该政策针对的是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8年5月1日起一年,现一年期已到,但暂无文件明确其他地区何时适用。


2.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如何办理?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二条规定,“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3.对于无偿受赠房屋的接受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时如何计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4.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机会,其顾客取得的奖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5. 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征税,那么向单位以内的人赠送礼品或赠送旅游,应如何计税?

答: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员工抽奖取得的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员工赠送礼品,人人有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免费旅游方式对企业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营销过程中非本企业员工的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6.按照74号公告,我已取得公告内规定的应税所得,但企业没有代扣代缴,应如何办理?

答: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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