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马上就要步入4月份
先祝大家在4月里
一切顺遂
这个4月,即将发生一件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的事情,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即将从16%到13%,10%到9%。
当然,我说的跟每个人都有关的不是这一件!
但这事最近我们一直在说,包括之前出的系列课程里面也有详细讲过。
如果对增值税系列课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下今天的第二条推送。
那什么是跟我们都有关的呢?
因为4月1日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国内成品油价相应下调。
也就是说油价在3月31日晚上的24点,也就是4月1日0点即将下调。
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在4月1日凌晨以后去加油,发票该怎么开呢?
加油站增值税纳税发生的时间就是你加油的时点。
加油站给你开出的发票是按照13%的税率
符合增值税纳税发生时点的规定。
说到发票,总是有人咨询关于跨期发票的问题。
比如说,公司的成本费用在2018年已经支付了,而成本发票是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的,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呢?
在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
我认为企业要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属于2018年的成本费用?
2、取得的发票或税前扣除凭证是否是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取得?
只要把握好这两个原则,就能准确确认你在2018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在当期的汇算清缴中扣除。
2018年10月份支付了一笔广告费80万元,合同约定广告发布的日期是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
那么收益期就是2018年11月30日之前。
但是在2018年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而是在2019年3月份取得发票。
你觉得这个广告费能不能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按照刚刚的原则,就可以得到答案了。
所以,您知道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