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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设备扣除”新政要点

如何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设备扣除”新政要点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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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



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设备扣除新政把握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准确把握适用政策的主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文件未限定享受优惠的主体,以及所购设备、器具的用途。而疫情防控期间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给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疗设备,以及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防控药物及防疫器材领域的生产企业。

准确把握适用政策的设备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结合46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购置设备,需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适用优惠政策的购置设备无单位价值500万元的限定。此处需注意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如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设备扣除政策,但符合设备扣除的一般政策规定,仍需考虑购置设备的单位价值。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是,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必须是疫情发生期间“新购进”的。注意这里并非要求购入的资产是全新的,所谓“新”,是新增的意思,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强调“新”,仅为区别于企业原有资产。三是,因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政策,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用于应对疫情的医疗设备、防控药物及防疫器材的生产设备。此外,现行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指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即并非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的设备扣除政策是否有所突破,需关注即将出台的相关财税政策。
准确把握设备扣除的时点


对于扣除时点的确定,需把握两个关键时点。一是要确定资产的购进时点。考虑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设备的购进时点必须在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期间,方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46号公告明确购进时点的确认原则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实务中,存在分期付款、分批开具发票,以及赊销方式下销售方取得全部货款后方才开具发票等特殊情形,46号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来确认购进时点。二是要确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资产折旧扣除时点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46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例1:某新冠肺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于2020年1月购进一台单位价值为680万元的医用防护服生产设备,经调试后于当月投入使用。该项生产设备可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0年2月)所属纳税年度,即2020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需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购置月份与投入使用的次月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情形,切不可误解为资产购入年度即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例2:某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于2019年11月购进一台单位价值为680万元的生产设备,当月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试后于2020年1月投入使用。因该设备购置时间为2019年11月,且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不属于疫情发生期间新购置设备,也不符合46号公告规定,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而是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正常计提折旧,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述设备单位价值为480万元,经调试后于当年12月投入使用。因该设备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0年1月所属纳税年度,即2020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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