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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发票按1%征收率开有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这类发票按1%征收率开有风险!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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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对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减免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对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该政策中对湖北企业和湖北以外企业实行不同的减免政策。我们通过两个场景案例讨论一下湖北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减征政策下的风险防范。

场景案例


场景1: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月份销售的货物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在3月补开发票。根据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1%征税增值税,并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于是,该企业会计在3月份按1%征收率开具了发票。


场景2:某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借贷合同,约定2020年每个季度收取50万的利息费用。该企业会计看了13号公告后,决定在3-5月趁着有税收减免政策提前开票,把全年的利息收入都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

风险点睛


上述场景1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未根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因此少交了税款,实际上这种操作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1、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判断?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需要参考的政策文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 减征期间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2020年的3到5月,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开具发票才是正确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根据上述政策来分析一下本文中的场景1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场景1:小规模纳税人2月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因此应该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因为客观原因2月未能及时开具发票,3月补开发票时也应该按3%征收率开具。


而对于场景2,虽然政策中规定了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选择将6月收取的利息在5月提前开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了5月,从纳税义务时间上似乎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但是此举有故意少交税款的嫌疑,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需要引起关注。从另一方面,提前开票是否会获得受票方的同意,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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