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给予出差人员的固定出差补贴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员工出差补贴是原则上是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差补贴也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如当地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标准发放补助,只要是标准内的补助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咨询当地税务局如何执行。
如按当地规定的执行标准发放,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差旅补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必须制定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需交个人所得税。
2.按月固定发放、人人有份的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也属于差旅费,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以差旅补助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各项补贴,公司发放的出差补助每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的出差助没法享受免征个税优惠。
5.职工出差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作为出差依据,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6.差旅补助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比如: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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