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3.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4.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9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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