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成本能否据实全额扣除,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案例
观点
甲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土地成本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将已在销项税额中抵减的部分,从土地成本中扣减,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3200÷(1+9%)×9%=2935.78(万元)。
从扣除项目角度分析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也明确,清算表格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次,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体现为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成本应据实全额扣除,即第一种观点正确。
从应税收入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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