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高校为本单位的研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租用某村土地支付租金等情形。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案是不能。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由此可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证明事业单位发生暂收款、代收款及单位与内部各部门、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事项的票据。主要特点是,收到这些款项,需要归还或转付,所以不构成收款单位的收入,自然也不能成为支付方的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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