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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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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期均匀确认所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者参与增资扩股,在2015年之前政策相对模糊,各地征管执行不一。


分期均匀确认所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者参与增资扩股,在2015年之前政策相对模糊,各地征管执行不一。自“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等文件发布之后,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同时考虑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并未取得现金收入,一次性缴纳税金有一定困难,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分期缴纳税款操作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情形包括: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股权置换,并未说明置换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此处尚待进一步明确。根据上下文意,此处可理解为个人与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但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个人与个人之间股权置换未产生现金流,也应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2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不同的是,相关税费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3分期规则。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5年分期“均匀”确认所得不同的是,个人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合理确定”,即每年缴纳税款金额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4取得现金对价。按“财税[2015]41号”相关规定,个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若取得现金对价,应优先用于缴纳税款。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同理,在分期期间内,若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取得的现金应优先用于缴纳税款。
5纳税地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地点,依据非货币性资产类型确定。具体来说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以股权对外投资的,纳税地点为被持股权企业所在地;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

技术入股暂不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该项政策即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
  2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此处强调已经形成技术成果,即已取得相应认定证书。
  3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计税基础,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无须随投资人确认所得的金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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