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如果分公司登记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分公司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分公司跟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情况下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分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分公司没有跟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情况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没有跟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分公司在所得税上属于独立纳税人,不能单独适用小型微利条件,因此,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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