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上述价外费用的概念,我们也许不难看到,开发商由于销售房屋不能及时收到房款,允许业主在一段时间内延期支付,但同时收取销售房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它是符合上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价外费用涵盖的内容,应该作为房款的价外费用并入房款总额中,而不能独立的作为开发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资金占用费开具和缴纳各种税费。
通过上述分析,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开发商收取业主的利息费用,都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房款总额呢,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到底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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