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分别是指什么?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而根据下面两个文件能更好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个人只需付出劳动或借助一些简单工具付出劳动然后获得相应的报酬。而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将资金注入,对产品或服务按照供产销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经营活动,所以一般会有资金的投入、稳定的机构场所(生产工具)、持续经营、自负盈亏等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者的区别通过一个例子再来看一看:
某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张某在给该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培训时获取的报酬,由于是因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其他企业的员工培训获取的报酬,由于服务对象与其并没有雇佣关系,并且只是单纯提供了培训服务,符合劳务的定义,那是劳务报酬所得。
张某设立了一个培训机构,让学员都到自己的培训教室里来上课,由于他投入了资金,又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符合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属于经营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