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置设备,能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低于500万以下设备,比如购置一台瓦斯抽采设备,单价450万元,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财税2018年第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在此期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存在税会差异。
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的资产,能否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由于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属于财政拨款来源,只要购置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范围,即可以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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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买的资产,用于研发活动,该部分折旧费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从资金来源上讲,并未规定安全生产用资金购买的资产用于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所以对于该部分折旧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
如果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无论是否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强调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按照税务处理能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准确,税务如何处理?
答复:《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即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来调整税会差异。
至于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可以根据后续整改变化要求的账务处理变化,再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