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税目适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投资性房地产新项目适用9%税率,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的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投资性房地产适用5%征收率。

房产税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率税率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年租金收入乘以12%计征。也就是说,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性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部分地区出租房屋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反映为公允价(即评估价),但该公允价不属于房屋原价,该投资性房地产仍应按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确定房产税的房屋原价,而不应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做特殊规定,并且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税务处理通常按税法对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其购买成本、根据预计使用寿命按照年限平均法自购买日起至处置时止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对于持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模式存在税会差异,通常还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确认核算。也就是说,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如出租的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的,其期末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而税法并不认可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的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应为取得时支付的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处置时最终也将得到扣除,只是税法允许扣除的时间早于会计准则允许扣除的时间,所以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是暂时性差异,此暂时性差异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因而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涉及租赁合同,应按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