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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网络交易的海洋中安全、稳定地翱翔?

如何在网络交易的海洋中安全、稳定地翱翔? 律动电商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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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交易的常态模式


近年来,网络时代蓬勃发展,“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时代的进步、交易的变革、模式的更新在促销费、激活力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可避免的监督、管理等难题。社会想要公平、安稳、自由地徜徉在如今这般汹涌、壮阔的经济海洋中,急需出台新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从而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做到让消费者能在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下安全、放心地消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和规定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回应了社会对于网络交易的关切,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具体的制度规则,主要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其中到底是如何规范的呢?

1、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一直以来都是市民备受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虽规定了“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却没有阐明明确的涵义和界定。

《办法》对于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这两类情形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便民劳务的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办法》明确具体地阐明无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情形,这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无疑对消费者而言至关重要。

(1)《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2)《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

(3)《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数据、流量当道的时代,上述《办法》的规定有效缓解了平台、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而不当获利的症状。

3、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1)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2)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3)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4)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5)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此外,《办法》还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以及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等等一系列完善的规范。

《办法》积极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相信在市场监管总局、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们共同努力推进下,《办法》在网络交易中的亮点将愈发闪耀,尽力维护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让社会经济更加健康、安全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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