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
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延长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税纳税期限至不超过36个月。
根据此前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下称“行权”),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对于享受股权激励的人员,行权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同时废止了上述文件条款。
该政策有利于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后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不是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压力不得不做出出售股票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请注意及时备案
享受纳税递延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请务必按要求及时去税局备案,关于股权激励在税务局的备案分两个阶段:
1、实施时备案
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2、纳税递延备案 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各地税局有相关备案申请的指引和路径。
二、注意管理风险
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归属时即已产生纳税义务,上市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在申请纳税递延的36个月内,员工出现离职的,务必需要将该部分个人所得税结算清楚,避免人员变动带来的资金纠纷。这点在政策中也有要求和提示:“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政策上针对离职员工做的全部缴纳要求也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核心员工的稳定性。
股权激励近期利好不断,除了今日在个税上的利好,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明确指出“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股权激励”“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这些政策利好都切实结合了当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中的重要要素。人力资本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劳动市场人才支付方式由单一的现金薪酬方式已逐步向薪酬+股权方式转变。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良好实践,也是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稳定核心骨干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