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增值税“境内”征税范围的判定原则

增值税“境内”征税范围的判定原则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4-06-18
0
导读:增值税条例中的“境内外应税行为” 1、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对于“起运地或者所在地”,通常可以理






增值税条例中的“境内外应税行为”

   1、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对于“起运地或者所在地”,通常可以理解为:起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运出的地点;所在地是指货物存在的地点。

  (1)境内纳税人之间销售的货物,由于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内,其应税行为都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2)境内纳税人销往境外的货物,由于其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内,其应税行为仍然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3)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转口货物,如一国运输货物通过中国的铁路、公路或中国的机场、码头等将货物转口他国,或利用中国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往第三国,这些货物由于其“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境内,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对于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一般理解,劳务发生地就是具体提供劳务的地点

 (1)境内纳税人之间相互提供的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其应税行为都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2)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税行为都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3)凡是境内纳税人前往境外提供的劳务,由于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总结】

  1、货物:看其“起运地/所在地”

  2、劳务:看其“发生地”,不看劳务提供方是谁,而看“发生地点”

  3、《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遵循的【属地原则】,即对地理位置发生在境内的“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这和企业所得税是一致的。


营改增后“境内外行为”税务处理原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无形或服务的“交易一方”在境内】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的“所在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土地的“所在地”在境内】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三点:

  (1)销售方——必须为“境外”的单位/个人;

  (2)购买方——为“境内”的单位/个人在“境外”购买;

  (3)使用行为——该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财税专家郭英杰
1234
内容 1886
粉丝 0
财税专家郭英杰 1234
总阅读45
粉丝0
内容1.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