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什么税率交税?
参考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分为以下情况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并且之前抵扣进项的汽车,应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2、公司自己是否可以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因此,一般企业是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是企业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也有些地区是可以拿着二手买卖合同直接去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
3、公司把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个人,二手车发票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公司是否可以按开票金额申报增值税?
不能。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购买方个人为了少交代开发票的“手续费”,二手车发票价格故意开得很低。但是,对于销售方企业来说,应该根据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增值税,否则就会有偷税的风险。

4、卖车的销售方没有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是否可以凭二手车销售发票在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因此,如果二手车销售发票金额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购买方可以凭二手车销售发票在税前扣除。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