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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刑事合规案例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最高检刑事合规案例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律动电商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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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第三方监督评估 公开听证 轻缓量刑建议

【要旨】

非试点地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合规改革的精神,在本地选择符合条件的涉案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合规考察。结合案发原因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根据地方实际,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案情及合规考察效果,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当地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翁某某系该公司厂长。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某处实施非法采矿,经张某某雇请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将采挖的石英砂出售给S公司。S公司厂长翁某某为解决生产原料来源问题,在明知石英砂为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共计3.69万吨。随后,翁某某安排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公司员工陈某某及翁某某个人账户,将购砂款转账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再将钱取出交给张某某。经审计,S公司支付石英砂款共计125万余元。

2020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在侦查张某某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时,发现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线索。2021年1月,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加S公司为被告单位。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启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S公司、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映出该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过度关注生产效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S公司系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新能源、芯片等领域,曾荣获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现有员工80余人,年产值2000余万元。2021年3月,经S公司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要求该公司对自身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全面自查并开展合规整改。

2021年4月,S公司提交了合规整改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合规整改。


二是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2021年7月,由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联等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S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2021年8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评估验收报告,认为S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可以对类似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并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就S公司是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及案发后合规整改评估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全程接受监督。

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S公司和翁某某的从宽处理意见,同时认可该企业的整改结果。


三是综合考虑提出轻缓量刑建议。2021年9月,文昌市检察院根据案情,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以S公司、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2021年11月,文昌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S公司罚金3万元;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缴的赃款12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文昌市检察院充分认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非试点地区积极主动作为,全面梳理排查2020年以来受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建立涉企案件台账,通过严把企业合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精心选定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重点案件。


2.结合案发原因,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S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明显漏洞,首先是合同签订履行存在违法风险,其次是财务管理存在违规漏洞。鉴此,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督促企业在业务审批流程中增加合规性审查环节,建立起业务流程审批—法律事务审核(合规性审查)—资金收支规范—集团公司审计等四个方面全流程监管体系,有效防控无书面合同交易、坐支现金等突出问题。


3.根据本地实际,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作为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商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联等单位的业务骨干以及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第三方组织对S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阅公司资料和台账、对经营场所检查走访等。各方面专业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出具评估验收报告,督促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4.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合规工作取得实效。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研判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督促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同时,还派员不定期走访S公司及相关单位,持续对合规整改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整改完成后,及时公开听证,做到“能听证、尽听证”。目前,S公司在合规整改完成后,已妥善解决生产原料来源问题,经营状况良好。

















律师实务建议

涉案企业合规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热点工作, 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及人员可以积极争取, 以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如相关企业已经触发上述刑事法律风险, 应第一时间予以正确应对, 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寻求解决对策, 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和相关高管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以上典型案例特点及其体现出的趋势, 提出如下实务法律建议:


(一) 企业应重视事前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中, 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对涉案犯罪行为的纠错和危害后果的弥补, 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实践探索的不断发展, 涉案企业合规应逐渐由重视“事后合规”向重视“事前合规”发展。


所谓事后合规是指在涉案犯罪行为发生后, 企业以“纠错”为目标开展的企业合规工作, 通过企业合规整改, 弥补涉案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 以争取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罚的决定。


相比于事后合规, 企业更应该关注事前合规。企业应在源头上完善合规治理机制, 对可能涉罪事项或涉案的业务环节进行提前整改, 还要在组织架构、权责配置、机制运作等企业治理中实现刑事合规, 最大限度地防范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 相关主体应尽早提出涉案企业合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 涉案企业合规应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启动, 但我们仍然建议相关主体应尽早提出涉案企业合规的申请。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须经由检察院受理、审查、启动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提出合规计划、执行合规计划、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等环节, 上述环节需要较为充足的时间, 提早申请能够为企业争取到更多时间妥善处理相应事宜。


(三) 小微企业可视情况提出简式合规申请


虽然很多小微企难以承担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就不能够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涉案小微企业可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简式合规申请, 争取以较小的成本, 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四) 委托专业律师


涉案企业合规目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 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实务难题需要解决, 因此专业律师的协助是十分必要的。涉案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或代表涉案企业申请启动合规程序、协助涉案企业应对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协助涉案企业拟定合规计划、协助涉案企业履行合规计划、协助涉案企业出具总结报告、参加第三方组织听证会等工作。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进行了合规监管尽职调查、配套合规建设及合规考察报告等工作, 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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