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对减资程序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对于一般减资程序,新《公司法》的修订未有太大变动,仅是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以及同比例减资的一般原则。
(一)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减资方案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决策程序。说明定向减资的决策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案、表决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减资对象。确定是全体股东同比减资,还是部分股东定向减资,明确他们的身份、持股比例,以及他们之间的权益分配等情况。可能是特定的投资者、创始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
3、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新《公司法》规定了亏损状态下的在提取公司的任意、法定以及资本公积金后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减资。在这种情形下,减资方案还要包括公司弥补亏损方案的相关内容,并且将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4、减资金额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确定减资的金额,以及根据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情况,明确是否要返还给股东的资金,以及资金金额。这通常需要明确的财务计算和公允估值。
5、减资方式。确定减资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具体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
6、时间安排。确定定向减资的时间表,包括决策的时间、执行的时间、资金返还的时间,以及负责的主体等。这有助于确保整个减资过程的有序进行。
7、法律程序。说明定向减资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在法律层面合规操作。很多国有企业,因为有较高的合规性要求,可能需要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
8、股东协议及减资本协议。如果减资涉及股东协议的修改或涉及股东间的协商,需要详细说明协议的变更内容和相关的协商安排,并调整股东协议,同时签订减资本协议。
9、风险提示。提供可能的风险因素和相关解决方案,确保股东在同意定向减资方案之前充分了解潜在的风险。
10、公告和通知。确定向公司债权人进行公告和通知的方式,以确保信息透明和及时性。
减资方案不是法定程序的一环,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可能并不需要这样一份比较正式的减资方案,但是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管理比较正式的公司,一份完备的减资方案可以让整个减资过程时间安排更加清晰,减资方案配备的减资时间表,包括决策时间、执行时间、责任主体、所需准备的文件有助于有序地推进整个减资过程。使得公司的管理更加透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向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展示公司决策的逻辑和合理性,有助于建立股东间信任。减资方案往往会成为公司的正式文件,方便将来查阅、复核,也有助于建立公司的决策档案,以留存档案备查。
(二)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
对于公司减资,新旧《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法定的通过比例,也是底线,如果公司章程对增减资有更高通过比例的规定,还应当遵从该比例的规定。
对于股东会决议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现行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也未对单独定向减资做出明确的比例规定,但是从实践来看,定向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意思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建议: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不同比减资或者定向减资应当适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一般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公司亏损状态下办理的减资,股东会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3、签订减资协议
前文说到,在特定股东定向减资时,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减资协议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各方股东,公司虽然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但是公司可能需要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减资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协议主体、减资对价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减资协议可以在法律文件中确保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在减资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通过详细约定减资的各个方面防范潜在的纠纷,明确的条款可以降低因为解释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对于有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言,减资协议有助于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确保每个股东在减资过程中都能够理解并同意减资方案。
减资协议的签订也符合新《公司法》224条第三款“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立法原意。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该等文件一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不必然需要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但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如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动产、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纳税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该规定与现行公司法一致,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减资程序的法定步骤,如果忽略该步骤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法定程序不完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减资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等程序。如果这些程序被忽略,公司的减资程序可能被认为不完备,可能导致减资无效。
2、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果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或未履行相关程序,债权人可能对公司的减资提出异议。在减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债权人可能寻求法律救济,有权追究股东、董监高的责任。
3、资本不实的风险。如果将来公司有上市计划,需要逐一核查历次出资、增资,以及减资的情况,如果某次减资没有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资本不实,从而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
4、减资登记可能被拒绝。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如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拒绝减资登记,导致减资决议无法实行。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行该步骤需要注意一下两点:
1、必须通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一定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清偿,并且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也会要求公司和股东提供说明和承诺。如公司在减资时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则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
2、必须“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和进行减资公告
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减资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主要是针对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减资时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否则,公司的减资对于未通知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完成减资后,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事项均将发生变动,并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如董事会席位变动等。因此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以反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的变化。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办理减资需要提供的资料差异不会太大,建议公司在办理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仔细。目前各地尚未修改新公司颁布后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仍需继续关注其修改变化。
(七)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八)其他事项
根据签订的减资协议支付减资对价。减资完成后,公司应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并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现行《公司法》中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已被新《公司法》删除,新《公司法》第225条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弥补亏损顺位规范,即公司首先应该用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才能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不足的才能使用资本补亏。本次修订也被称之为简易减资制度,确立了符合一定条件下更为简化的减资程序,提高了减资效率。
(一)简易减资流程
相较于前述普通减资的流程,简易减资的流程主要对下述两点作出了简化:
1、简化通知流程。
根据新《公司法》225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此类减资公司无需特意通知债权人,但为避免某些公司打着简易减资的名号,实则通过抽逃出资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简易减资也需借助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告义务。
2、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
简易减资从本质上并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未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实际减损,故未再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二)简易减资为公司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限制:
1,简易减资须符合一定条件。
公司应优先用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才能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不得分配股东利润或者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依据新《公司法》第225条第一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来说,简易减资明面上使得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但对减少的注册资本部分,并不免除股东责任,其背后原理与简易注销相同。
3、减资后利润分配的限制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225条第三款规定,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该条款限制了简易减资后的立即分配利润,并为分配利润设置了相应的法定条件。50%的条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使用简易减资制度将取得的资本公积变相转化为股东分红。这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简易减资的实质是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弥补公司亏损,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资金的流出,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任何影响。简易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也就不会面临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将减少的注册资本用来豁免股东出资义务或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最终导致公司资产流向股东,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则必须适用普通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办理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的具体流程可能还会进一步明确,同时,目前各地尚未更新新《公司法》颁布后减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仍需继续关注其修改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