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方式、列示与披露规则等,标志着企业数据资产正式“入表”。
《暂行规定》中阐明,对于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和预期消耗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条件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如果外购的数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那么其计税基础应遵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用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数据资产,由于其时效性、不具有实物形态等特征,公允价值的估计需要十分谨慎。
首先,目前对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存在一定难度,目前理论上传统的估值办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公开且活跃的交易市场,由于数据资产属于较为新兴的领域,该方法的可行性较弱;此外,由于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较普通的实物资产而言较难评估,因此,采用未来资产预期收益折现的收益法也难以适用。较为合理的估值方式即成本法,《暂行规定》中已明确了计入“无形资产”与“存货”科目的成本构成,但该方法需要企业拥有较为完备的成本归集系统。
其次,由于数据资产的交易很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进行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以粉饰报表或逃避税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数据资产是否有特殊的纳税调整方式,还需制定与数据资产入表的税法配套政策。
对于自行主动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的归集应当与企业随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伴生数据资产分离,否则存在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偏低的风险。另外,企业所得税规定了研发费用和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优惠,数据资产若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也应适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如果企业没有特殊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10年进行摊销。除此之外,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相同,数据资产后续的跌价准备和减值损失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出售、报废、处置的税务处理
销售货物、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数据资产,应在明确该数据资产性质(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存货)的基础上,正确对应其所述的税目。对此,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若数据资产被企业确认为存货,那么出售数据资产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若确认为无形资产,既可能按照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也可能按照提供现代服务中信息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若符合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可能适用免税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