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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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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了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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