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破产业务顺利推进,破产企业得以有效重整,国家给予企业破产重整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在 5 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5.3.1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主要适用的情形:
情形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三: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印花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主要适用情形: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 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契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其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