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明确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①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的开支;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二、应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 0.83%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假设 Y 代表实际的交际应酬费,X 代表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T 代表允许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则 T=60%Y,Y≤0.5%X。
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往往都超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 0.5%X。根据上述公式,得出下面的公式:T=60%Y,Y=0.5%X,整理公式得出:Y=0.83%X。
从上述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当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 0.83%以内时,企业可以不必每年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大幅度纳税调增。因此,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一个计划,并在每月结束时,对当月以及以前月度的交际应酬费与营业收入作对比,如果其比例超过 0.83%,就要及时做出调整了。
三、注意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 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四、企业用外购商品或自己生产的产品送人时的增值税要分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赠送的是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为生产自产货物所发生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2)如果赠送的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赠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