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细化了一系列操作规则。这两份文件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从阶段性政策走向常态化管理。新政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此前多项阶段性规定。此次改革的核心思路是“精准施策”,一方面保持对关键领域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减轻财政压力防范风险。
新政主要内容解析
(一)行业分类与退税安排
新政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实施差异化退税政策:
第一类: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享受最优惠待遇,可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无退税门槛要求。
第二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按60%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有退税门槛要求。
第三类:其他纳税人按比例分段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60%比例退还,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30%比例退还,同样有退税门槛要求。这一调整旨在抑制企业过度依赖退税资金,引导企业将资金更多地投向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能够提升企业长期竞争力的领域。
行业分类 |
退税比例 |
退税门槛要求 |
制造业等4个行业 |
全额退还(100%) |
无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60%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有 |
其他纳税人(≤1亿元部分) |
60%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有 |
其他纳税人(>1亿元部分) |
30%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有 |
(二)退税条件与门槛设定
共性条件:纳税信用等级需为A级或B级;申请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特殊情形: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需先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后才可申请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亦然。
对于需要满足退税门槛的纳税人,新政规定了如下条件:
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则需要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新规
新政明确了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七类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值得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不再计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留抵退税金额时,可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减少,企业需要优先获取合规票据,以确保退税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企业在进行采购和业务往来时,要更加注重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避免因凭证问题影响退税金额。
(四)缴回与重选政策变化
新政取消了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已退税款才能申请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时间限制。同时规定,纳税人缴回已退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重新选择的机会,但也要求企业谨慎决策,因为一旦选择将在三年内无法更改。
(五)征管流程优化
20号公告细化了留抵退税的征管流程和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在不存在风险疑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对于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企业实务操作要点提示
(一)精准行业定位:避免“错配”损失
企业需严格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确认自身主营业务所属类别。例如,房地产企业需计算“销售额及预收款占比是否超50%”,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建议企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同,梳理近12个月各业务板块收入数据,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确保行业类型判定准确。
(二)严管合规凭证:进项税额“有效性”优先
新政将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范围收紧7类凭证,剔除农产品收购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等5类。企业需在采购环节优先选择能开具合规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因凭证无效导致进项税额无法计入退税基数。例如,向农户采购农产品时,若对方无法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考虑由第三方代开或调整采购渠道。
(三)灵活政策选择:长短目标平衡
企业需结合自身现金流需求与长期税负规划,权衡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政策:若企业处于扩张期(如研发投入大、设备采购多),可优先申请留抵退税,快速回笼资金缓解压力;若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比例可达13%/3%)等优惠政策,需综合计算不同政策的综合税负,必要时选择更优方案;若企业从即征即退切换为留抵退税,需一次性缴回已退税款并锁定36个月不得再变更,决策前需充分评估未来3-5年的业务模式与税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