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政策享受主体仅限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2、享受政策的技术合同应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3、纳税人应满足增值税免税项目一般性管理规定,一是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申报方式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免税项目性质代码后填写减免相应税额。
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对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后,并将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即问即答
1、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范围是什么?
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指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