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劳务派遣服务的简易征收政策已正式取消。
政策核心变化:简易计税全面退出劳务派遣领域
在旧政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自主选择两种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税,可全额开具专票供客户抵扣;
简易计税:以扣除代付工资、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税,仅服务费部分可开专票。
然而,依据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但全文未提及简易计税或5%征收率,且第三条所列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清单中亦无劳务派遣。结合公告末尾“除本公告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外,202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的兜底条款,原财税〔2016〕47号文中关于劳务派遣简易计税的规定已失效。
因此,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业务现仅保留“一般计税+差额扣除”一种路径,即按6%税率就服务费部分计算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因未被纳入差额扣除适用范围,必须按全额3%计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不得扣除代发工资等成本。
发票开具规则同步收紧
仅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差额征税”发票,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总金额、扣除项及计税金额;小规模纳税人及原简易计税模式下的差额发票已无法开具。企业须立即核查2026年1月1日后已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按规定作废或红冲。
应对建议:合规重构业务模型
1、重新谈判合同条款:因计税方式变更属国家政策调整,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与客户协商调整服务定价或开票方式。
2、强化分账核算: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必须严格区分差额计税与非差额业务的收入、成本,确保税务处理清晰可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