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其中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抵扣处理,因涉及金额大、核算复杂,成为企业财税实操中的重点和易错点。
混淆长期资产范围,误将非适用资产纳入抵扣范畴
部分企业将租入的长期资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纳入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范围,导致违规抵扣。根据15号公告附件明确规定,上述资产不属于本次抵扣规则的适用范围,即便存在混合用途,也不得套用相关抵扣政策。例如,某建筑企业租入一台大型塔吊,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施工,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作业,企业将其进项税额按混合用途规则抵扣,属于典型违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
防控要点:精准界定资产范围,筑牢抵扣基础。企业首先需明确15号公告规定的长期资产范围,重点区分“可抵扣资产”与“不可抵扣资产”:可抵扣的长期资产包括自行购买、自行生产、研发、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固定资产含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不动产含其配套的建筑装饰、给排水等设施;租入资产、临时建筑物、房企存货类房地产等,均不适用本办法,需单独核算,杜绝违规抵扣。
忽视500万元临界点,统一按全额抵扣处理
15号公告明确,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以单项资产不含增值税原值500万元为临界点,实行差异化抵扣:原值≤500万元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无需分摊;原值>500万元的,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需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并转出。实操中,部分企业不分金额大小,均按全额抵扣且不做后续调整,尤其对500万元以上资产,未按规定建立调整台账,导致税务风险。如某制造业企业2026年2月购入一台原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既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又用于免税产品加工,企业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未按5年调整年限计算转出税额,违反了政策要求。
防控要点:紧盯500万元临界点,分类规范核算。企业需建立长期资产台账,逐笔登记单项资产原值、取得时间、进项税额、用途分布等信息,严格按500万元临界点分类处理:对原值≤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全额抵扣后,留存采购合同、发票、使用记录等备查资料,无需后续调整;对原值>500万元的,购进时全额抵扣,同时明确调整年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资产5年),按年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转出。
计算不得抵扣税额时,混用核算比例
对于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长期资产,15号公告明确,每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区分两类情况分别计算: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按折旧(摊销)比例核算;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的,按收入比例核算,两者不得混用。实操中,不少企业统一按收入比例或折旧比例计算,导致转出税额不准确。例如,某企业一台原值800万元的设备,当年混合使用10个月,其中30%折旧用于集体福利,20%收入对应简易计税项目,企业统一按20%收入比例计算转出税额,忽略了集体福利对应的折旧比例,造成少转出进项税额。
防控要点:规范税额计算,避免比例混用。针对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资产,严格区分两类不得抵扣项目的核算比例: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按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的折旧(摊销)比例计算转出;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的,按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的收入比例计算转出,两者分开核算、汇总申报,确保转出税额准确无误。同时,留存折旧表、收入明细表等计算依据,实现全程可追溯。
用途改变或资产处置时,未及时调整进项税额
部分企业在混合用途资产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发生处置、非正常损失时,未按净值率计算转出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或从不得抵扣用途转为混合用途时,未及时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某企业将一台混合用途的不动产(原值1000万元)转为职工宿舍,专用于集体福利,未在用途改变当月按净值率计算转出剩余进项税额,属于违规操作。
防控要点:强化动态管理,应对用途变动与资产处置。建立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当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混合用途与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之间转换)、发生处置或非正常损失时,及时按净值率计算调整进项税额: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当月一次性转出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转为混合用途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纳入当期抵扣;处置或发生损失的,一次性调整剩余进项税额,避免因延迟调整导致违规。

